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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关于推进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1 19:40 来源:青岛市教育局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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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明确集团化办学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基本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措施,深化办学模式改革,推进基础教育提质扩优。

——满足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和优质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是教育目前的主要矛盾。推进集团化办学,组建办学水平高、教育质量好、社会声誉佳的教育集团,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加优质学位供给,是教育对人民群众需求的积极回应。

——落实“学深圳 赶深圳”要求。推进集团化办学,组建涵盖义务教育与高中教育学段的若干所公办、民办中小学校的教育集团,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学深圳 赶深圳”要求、搭建平台推动教育服务城市品质提升攻势、打造“山东龙头、国内一流、世界影响”的青岛教育的重要举措。借鉴深圳、长沙、成都等市在集团化办学方式、管理模式、师资配备、经费使用、考核评估等方面的政策及做法,吸取推进过程中的教训,形成符合我市教育实际的推进意见。

——推动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目前,我市基础教育学校发展不均衡的现状仍然存在。推进集团化办学,充分发挥核心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输出集团核心校先进办学理念和管理制度,选派优秀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到集团成员学校任职,实现集团内学校教育理念、学校管理、教育科研、信息技术、教育评价统一管理,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新建学校、薄弱学校教育质量,推进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部分学校试点先行。自2019年初,在青岛二中、青岛五十八中、青岛实验初级中学三所局属优质学校试点,探索跨区域、跨学段、跨性质的集团化办学,坚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青岛二中、青岛五十八中、青岛实验初中教育集团先后成立。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进全市范围内集团化办学工作。

主要内容

(一)集团化办学界定

集团化办学是指由一所核心校和若干所成员校组成的教育共同体。强调核心校的龙头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在教育理念、学校管理、教育教研、信息技术、教育评价等方面统一管理,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成立以核心校校长为总校长,由成员校校长、专家顾问等组成的决策议事机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

(二)集团化办学的目标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公办学校的主导突出公益性,实现集团化办学模式多样化、内容特色化、管理现代化、效益最大化。

到2020年,全市至少建立10个办学水平高、教育质量好、社会声誉佳的教育集团。到2025年,全市至少建立30个教育集团。

(三)集团化办学的模式

基本模式:“1+N+X”模式。“1”是指教育集团核心校;“N”是指不同区域、不同学段、不同性质的基础教育学校;“X”是指企业、综合高中、高等教育机构、实践基地、社会场馆等各类团体。鼓励教育集团创新,发展集团特色。

按照合作办学的紧密程度,可分为融合型、聚合型和联合型集团化办学。

融合型:核心校与成员校实行一长多校,实行统一法定代表人,统一经费,统一人员,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高度统一模式。

聚合型:核心校与成员校在学生培养、教育教研、师资培训等方面建立比较紧密的合作关系,成员校保持独立法人、实施独立管理。核心校可派出执行校长和骨干教师到成员校任职。

联合型:核心校与成员校基于项目建立相对松散的合作关系。 

(四)集团化办学的管理 

中小学实施集团化办学,集团的成立、纳新、退出等需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育集团要建立内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集团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教育集团招生坚持“一校一案”原则,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确定,鼓励教育集团在学生培养方式上的创新。

(五)集团化办学的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集团化办学政策、经费、师资等多方面的支持。出台各层面推进集团化办学政策,建立专项奖补经费、奖励经费,在教师编制、教师引进与招聘、中高级岗位设置等方面予以支持。

编辑:冀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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