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育新闻网讯 12月31日上午,《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在济南召开,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及制度创新内容。《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山东省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80%,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50%。针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条例》规定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条例》要求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主要渠道,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条例》重点围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要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从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对配套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加强监管;并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居住区建设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也不符合预售商品房条件。
针对幼儿园普遍存在的编制数量不足、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福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落实教师配备要求,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内不能满足的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这是我省在人员编制管理最大的制度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园教师与公办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张小永介绍,在幼儿园招生方面,《条例》明确关于残疾儿童入园的规定,关注残疾儿童的入园情况。《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例》第三十七条提出儿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入园前书面告知幼儿园。同时,《条例》还明确要求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张小永说,在陪餐制度实施过程中,幼儿教师应该更好地去了解陪餐的目的、陪餐的方式是什么,在陪餐过程中渗透教育因素。
对于民办幼儿园管理这个敏感话题,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学院副教授王录平认为,民办幼儿园也要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要通过综合治理和监管,突出强调它的公益、普惠性质,遏制过度营利行为。《条例》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定,按类收费,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对幼儿园收费进行价格监管,抑制过高收费。
“我们在宣传的过程中,《条例》已经发挥了明显作用。比如有的幼儿园门口的一键报警系统,过去未安装的已经迅速安装到位。”如何让《条例》更好的落地,济南市教育局副局长王纮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条例》落实的督查、检查,形成专门的督查机制,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推动立法落地。
作者:迟佳
编辑:冀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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