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1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学生军训有关规定,明确驻地军事机关在组织学生军事训练中的职责,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
据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有常委会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学生军训工作需要军队在教员、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修订草案应当对驻地军事机关在组织学生军事训练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为体现学校国防教育对征兵工作的重要作用,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对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等规定予以完善。
作者:白阳
编辑:王骄
审核:周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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