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作者赴美国培训期间,深入考察了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莱斯大学、休斯敦大学、EATON实训基地等教育机构,走进美国校园、课堂和实践中心,与校长、教师和学生直接对话,加深了对美国教育管理体制、高等教育、教师职业发展和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等方面的认识。文中的部分数据和内容来自美方教授的授课、校长的介绍以及与学生的交流等。本刊将分期刊登作者在美国考察期间对高等教育某些领域的观察与思考,以期与读者交流探讨。
终身教职制度是美国高等教育的“特产”,旨在有效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与地位,促进社会对学术自由与终身制的理解和支持,吸引更多有志之士献身教育事业。
一、终身教职的创立
终身教职,是指大学专任教师在试用期合格后受聘用相当职位,如果没有充足理由或其他特殊的情况,没有经过教授委员会的听证程序,不能被解雇。终身教职起源于192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大学协会(以下简称“两会”)在联合举办的第二届年会上提出和通过了终身制的纲领。经过几次年会的讨论、修改和补充,“两会”于1940年发布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制”的声明。由于有不同看法,终身制并没有立即实施。在广泛征求各主要教育协会、大学教师和管理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两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学术自由与终身制”进行了重新评估,并提交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理事会审议。在1970年4月举行的“两会”第五十六届年会上,终身制正式通过并实施。
终身教职自实施以来,在保证教师自由施教、自由从事科研及校外活动,特别是在从事周期较长的科研项目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近些年,在教师享有充分学术研究和言论自由的同时,大学也在强调不要“越位”,如教师在组织课堂讨论时有充分的自由,但要注意不要把与教学无关并有争议的话题带入教学中。作为学者和教育工作者,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决定了他们要履行的义务,公众会从他们的言行中评判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机构的水平。因此,大学教师要尽量保持客观、准确和自我约束。
二、终身教职申请流程
申请终身教职,程序公开透明。从全职讲师或更高级别开始申请终身教职,试用期不应超过7年。在试用期内,申请人享有与其他教师同样的学术自由。美国高校教师申请终身教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提交申请,经过系组织的内部评审和同行专家外审,到提交到学院进行评审,再由学院提交到全校层面进行评审,耗时大约一年甚至超过一年。虽然历时长,但是程序透明、标准清晰、过程一致。一般程序如下:
1.每年春季,大学二级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查看教师的聘任合同和教师的新任申请或晋升申请。
2.系部层面的审核程序:每名申请人必须准备好资料,提交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系主任负责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外审专家必须是资深教授,且学术水平高。要注意回避与申请人关系密切的专家,如外审专家不能是申请人以前的导师、合作者、朋友或老师。
外审要考查申请人3方面的表现:一是从总体上全面评价申请人目前的工作业绩,对学科建设是否有较为显著的贡献;二是具体评价申请人在学术专业领域以及创新方面的贡献;三是申请人目前作为一名学者,其工作是否得到本领域同行前辈的认可或尊重。
具体流程:一是系部学术委员会必须审核所有申请人的资料并且提出同意推荐或者不同意推荐的意见和理由。系部主任分别将委员会的意见书面告知每一位申请人。如果委员会做出否定意见,申请人在
30个工作日内可以要求复议。之后,系部须将所有的推荐意见、复议意见等提交到学院。
3.学院层面的审核程序:每个学院有自己的评审标准。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该学院不同领域的正式教员组成。学院在审核申请人材料时,应当独立进行,不受系部原先审核结果的影响。院长对每个申请人做出同意是否的意见。同样,在这个环节,申请人仍有提出复议的权利。
4.学校层面的评审程序:学校评审委员会独立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并提出意见。申请人对于不同的意见可以提出复议,最后的决定由校长确定。获得聘任后,教师的未来工作业绩应当有所提升和增强。
三、终身教职并不是“终身”保障
要获得终身制资格,通常要考查工作年限、论文和著作、科研项目、开设课程、教学质量和工作态度等。但在执行过程中,各校掌握的标准并不统一。如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耶鲁大学等一批著名的研究型大学的标准相对苛刻一些,而一些教学型大学和学院的标准相对宽松一些。申请人一旦获得终身制资格,便可享受优厚的薪金、终身保险、学术地位和职业荣誉。但是近些年来,一些被解雇的案例也在增加。原因通常包括玩忽职守、专业不称职、个人行为不当,或者如学科专业停办等其他原因。当一个学科或者专业完全被淘汰,教师如果在这个院系没有其他职务可以调整选择,其工作合同可能就会终止。20世纪80年代,波多黎各大学停办了休闲体育专业,两位终身教授的职位也相应被取消。教授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履行终身教职的权利,将学校告上法院。最后联邦法院裁定,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或大学规章有明文规定,否则当一个学科或学术项目终止或变化时,教育机构有权终止教授的终身教职合同。另外,办学经费短缺如果对整个学科或院系的生存造成严重威胁时,教授的终身教职也会受到影响。2001年,卡茨教授状告美国乔治敦大学,声称学校解聘他的合同没有履行提前一年告知的义务。学校答复是:由于办学经费短缺带来该教授的合同终止是适当的,因此这不适用于提前一年告知条款。法院最终裁定学校胜诉,理由是教师手册中明确规定,学校面临严重的经费紧缩时,教员的终身教职合同可以终止,并且提前一年告知的规定不是必要前提。况且大学已经支付了该教授75万美元的“遣散费”,比他50万美元的年薪还要多25万美元。
不管因何理由解雇享有终身教职的教师,都要履行完备的程序。最基本的程序是要举行解聘前的听证会,听证会举行前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要听取当事人为自己辩护。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法律顾问。终止合同的决定需要经过机构的管理董事会和教授委员会充分讨论后方能做出。非因道德问题而被解聘,应当给予教师至少一年的工资作为补偿。
作者:山东省教育厅 蒋文莉
编辑:王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