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在高等教育治理中极为重视发挥教育评估的指导、激励、反馈及管理功能,评估作为治理的重要工具,其意义空前彰显。但在评估实践中仍存在某些不足,阻碍着其应有价值的实现。
其一,高等教育评价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大学的发展逻辑。大学的首要使命在于培养人才,目前高等教育评价缺乏对高校立德树人职责的观照,重科研轻教学的问题依旧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在教学评价中,评价指标也未能全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发展水平,难以体现学生的真正发展质量,增值性评价缺失;在创新型人才培养评价上,仍缺乏科学可行的评价方式。其中,教师评价缺少对教书育人职责及其效能的关注,片面强调学术指标。在学科评价上,片面强调学科的知识生产功能,忽略了学科的育人职责。学术是大学价值之源,但科研评价高度量化,“五唯”痼疾根深蒂固,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教师的学术水准和发展潜力,难以激发其学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科研质量普遍有待提升。知识的价值在于应用,但现有评价难以反映大学在科技转化、服务国家和地方战略需求方面的效能,不利于高校更好地服务社会。
其二,高等教育评价追求标准化,过于倚重量化方法。高等教育评价的标准化,即为高等教育及其各要素如学科、专业、课程与教学等的发展质量设置特定量化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教育及各要素进行变革和创新的活力,尤其是不利于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发展,违背了当前学科创新和高校特色办学的趋势及要求。高等教育评价过于倚重量化方法,也与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规律不完全相符,难以准确把握制约教育发展的实质问题、深层问题,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质量的困境,不仅缺乏实效,更增加了改革成本。同时,片面的量化评价也导致了重数量轻质量、浮躁功利等师风学风的形成,这是“五唯”问题积重难返、尾大不掉的直接原因,从长远来看,阻碍了学校以创新为标志的质量文化建构。而没有创新的制度与文化环境,学术创新、教学创新将成为空话。
其三,高等教育评价重督查、鉴别而轻指导、服务。教育评价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发挥督查、鉴别、诊断等管理方式的效能,对评价对象进行指导和服务。高等教育评价过度强调管理功能而淡化指导和服务职责,这主要是由评价主体的角色与职责定位不清导致的。若评价片面强调督查和鉴别,易使高校滋生迎合思维,不能主动深入办学实践,寻求更根本、更有效的解决办法,而是疲于应付外部意见和建议。在这一境况下,是难以通过教育评价有效改进办学模式的。评价也将止步于学校层面,不能真正关注基层教师,评价的教学服务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功能则难以充分发挥。同时,评价更多是进行事后评估,通过材料检查来寻找问题。事实上,迎评材料有时也会存在不实问题,并且学校还需投入巨大精力准备、补充迎评材料,使得评价的服务质量缺乏充分保障。
其四,高校内部评价制度不利于教师学术创新。高等教育评价的基础是高校内部建立起独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并不完善。高校多数情况下还是在外部评价尤其是政府评价的框架下开展质量监控与评价,且片面追求特定指标以提升排名,自评意识并不强。此外,教学监控保障与评价制度设计的初衷常常以对教师的监督为基调,而非促进与指导。比如,学生评教的过度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异化的学生中心主义现象,伤害了教学生态。在教师职称晋升和聘任工作中,管理部门单方面制定教师评价标准,使得评职称难成为制约教师专业发展、束缚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关键因素。
教育评价的初衷是为教育治理提供客观依据,科学的评价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础。针对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实践中出现的诸多不足,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正是基于此,国家出台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对于高等教育和大学评估来说,教育评价改革应在如下几个维度进行调整和优化。
其一,尊重高等教育规律,确立正确的评价观。高等教育规律主要指高校的组织规律和办学规律、教师职业发展规律、学生成长规律、知识发展或学术创新规律以及高校教学规律等。包括:要科学准确地界定高等教育质量及高校办学绩效的内涵,避免以量代质、以偏概全;采用多元综合的评价方式,根据评价对象、目标和任务的不同,采取相适应的评价方法,量化、质性评价相结合,形成性、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水平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以促进高等教育或高校发展为导向,强化评价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评价在一流学科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诊断、监控、导向、指导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评价以促进师生共同成长为最终的归宿,尊重师生在教育评价中的主体权利,扩大教师在教学和科研评价中的民主权,在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环节,应吸收教师以合适方式参与评价规则的制定与实施。
其二,加大高等教育评价社会化的力度,引入第三方教育评价。若要强化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意识,提高社会服务品质,就需要在高等教育评价中引入社会评价,包括行业、企事业及其他社会机构对高校智力服务质量的评价,引导高校积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调整人才培养机制。社会化评价还有利于优化政府的评价功能,协调政府与高校间的关系。在推动评价社会化进程中,应把专门的第三方评价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提升高等教育评价的专业化水平,为高等教育和高校发展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服务。为此,政府首先需要从顶层设计的立场出发,完善高等教育评价体制,积极培育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明确第三方参与教育评价的责任,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第三方教育评价的实施。其次,应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建立第三方教育评价组织,实施第三方教育评价。最后,还需要加强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治理,如机构的资质认证、评估行为监测等,引导第三方教育评价良性发展。
其三,强化高校自评在高等教育评价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教育评估是基本的教育管理行为,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主体环节,不仅需要外部利益相关者加入,更需要高校自身积极主动地实施自评。高校自评有利于高校依据学校办学基础、发展规划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和更有效的改进、提升。为此,高校应建立专门的常设评价机构,负责对接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评估,并负责日常办学的监控、评估、反馈、研究、实验及改进工作。该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并由学校主要领导直接分管,以确保其评估职权的有效、有力实施;需要始终坚持服务导向,避免行政权力对评估业务的负面影响;应该具有研究功能,提升评估队伍和评价过程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并通过专业的校内发展报告,为学校决策和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基层学术组织提供参考数据。独立化、专业化、服务化的高校自评应是高等教育评价体系的基础。
其四,合理利用现代科技,完善评价方法。当代高等教育作为复杂系统的特征愈来愈显著,传统的评价方法必须不断改进才能适应这一趋势。为此,高等教育评价应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实现评价技术的科学化。如通过智能科技加强办学过程的监控和信息采集,并进行深度大数据分析,准确诊断学校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发掘背后的影响因素,从而选择更优化的问题解决办法,最终探索建立科学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在应用现代科技实施评价的过程中,需要谨防“数字化陷阱”,即客观认识科技驱动的现代评价技术的局限性,尊重教育规律,避免技术凌驾于人之上,反而形成对人的束缚。
需要强调的是,在以上评价体系优化过程中,政府将扮演重要角色。政府应引导教育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评估,合理让渡教育评价权,并在评价过程中建立专业化的评估体系,主要包括专业化的评估组织和评估队伍,避免教育评估的行政化倾向。同时,政府还应为多元评价构建适宜的制度环境,提高多元评价的效能。
(作者简介:张继明,济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副教授,博士。)
作者:张继明
编辑:扈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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