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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1-05-17 08:45 来源:人民网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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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教育部的相关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一是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二是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三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
  记者注意到,《条例》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在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方面,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规范招生行为,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办学的行为,以及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
  《条例》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
  《条例》明确提到,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在线教育规范问题,《条例》增加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明确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二是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提供服务。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三是发挥地方积极性。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编辑:孙悦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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