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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征求意见!事关未成年人网络健康
发布时间:2026-07-08 15:07 来源:中国网信网、首都教育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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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日。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互联网治理实践,针对未成年人群体身心健康发展的需求,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起来看——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通过必要手段核验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炒作重大形势政策、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研发和提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行为,防止未成年人过度依赖或者沉迷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十四条

  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公示互联网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去年以来,多部门联合发布重磅规定,守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2025年12月26日,国家网信办、新闻出版署、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明确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详见:官方明确!这些网络信息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2026年5月29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守护清朗网络空间,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携手并肩,多方同心同向,以责任抵御网络风险,以温暖陪伴健康成长,让网络成为助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广阔舞台。

编辑:白天

审核:周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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