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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假考场、网上数据替换 两人泄露国家考题获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20-11-11 10:09 来源:济南时报作者:陈彤彤 齐晓田天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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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高新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某培训机构负责人给予的4万元好处费后,将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题库数据等泄露给该负责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最终东窗事发,两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王某某系原案发前山东某大学理工学院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被告人吴某某系济南某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人。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组织630名考生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集体报名2019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4万元好处费,王某某将这些考生单独编排在山东某大学高新校区理工学院05、06考场。2019年9月20日上午11时许,当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题运回考点后,王某某利用自己该考点计算机机房技术管理员的便利条件,按照被告人吴某某的要求,将计算机考试的正式题库数据、两个加密狗交给吴某某,并将考试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告知吴某某。同年9月21日、22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合作的齐鲁某大学历城校区金融管理学院另设考场,组织枪手为474名考生进行作答。同年9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收集假考场作答的考试数据送至被告人王某某处,由王某某将05、06考场数据替换,并上交考试中心。经查实,2019年9月22日,山东某大学考点第05、06考场实际参加考试86人,而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有成绩的考生共474人,并且答题电脑的物理地址与山东某大学理工学院的物理地址不符,而与齐鲁某大学金融学院的物理地址相符。经核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试题属于国家秘密的机密级。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济南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吴某某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王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陈彤彤 齐晓田天)

作者:陈彤彤 齐晓田天

编辑:史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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