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笔谈丨为深化高校教育评价改革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
发布时间:2020-11-28 13:41 来源:《山东教育》(高教)2020年11月刊作者:张士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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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总体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就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克服“五唯”顽瘴痼疾,提出了5个方面22项改革任务,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选人用人观具有重大意义。本刊特邀请部分高校专家学者就“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教育评价作为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深刻影响着高校的办学行为、教师的教学行为、学生的学习行为,以及良好教育生态的塑造。近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作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教育评价改革的系统性文件,为教育评价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充分凸显了教育评价在新时代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深化教育评价改革,重在形成与之相应的制度环境。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教育评价改革才能得到有效落实。

一、建立健全教育评价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教育评价的法律法规,是促进教育评价改革的根本保障。一要加强教育评价的保护立法。设立教育评价的一般性条款,规范教育评价的实施原则、方式、程序和限定等,从而为落实教育评价确立一般性指导规范。具体而言,要科学归纳教育评价保护立法各项条款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应依据,彰显立德树人的核心价值追求;要科学统筹教育评价保护立法所涉及的多方主体的关系,确保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利益相关者以及参评高校等,都能获得立法话语权,从而更好地提出符合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的立法建议;要参照国内其他领域保护立法的运行模式和实践经验,为教育评价的保护立法提供可依循的思路。

二要加强教育评价的约束立法。教育评价的约束立法理应紧紧依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确保教育评价不能偏离教育发展的本质要求。这就需要确保教育评价的立法目标契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务求教育评价立法的目标、维度、内容、实施和保障等均以立德树人为核心。同时,要确保教育评价立法的指标拟定,探索基于学科内在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诉求的评价指标,使教育评价立法按照教育自身的逻辑展开。此外,还要确保教育评价立法相关主体均处于权责明晰的边界内,充分尊重和考虑各主体在教育评价中的角色,明晰各自的评价权限和所应履行的评价责任,确保教育评价立法有理有据。

三要加强政府对教育评价的干预权控制立法。加强政府对教育评价的干预权控制立法,需要在教育评价立法过程中处理好高校、政府、社会等的关系,精准定位几个主体在教育评价立法体系中的作用和使命,并以立法的强制性赋予高校、政府、社会等合法权责。同时,教育评价立法还应当对高校、政府、社会等在教育评价过程中所应肩负的职责进行细致规定,尤其对各主体在评价过程中的权责混乱现象或教育评价过程中主体缺位、失位、错位和越位等行为在法律责任上加以明确界定。

二、调适教育评价的政策

教育评价的政策作为规范性制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发展方向和职能角色的转变。调适教育评价的政策,一是从政策的目标倾向性来看,教育评价要坚定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围绕人才培养制定教育评价政策,扭转教育评价过程中存在的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在调适教育评价政策的过程中,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检验教育评价成效的根本标准。

二是从政策的功能多样性来看,教育评价政策不应仅仅关注高校办学过程中的短期效应,更应重视长期效应,着眼发展愿景,推进高校可持续发展,为高校和谐发展注入生命力;要充分认识到教育评价政策的可持续性,避免过于强调学校排名或社会声望等短视行为,将评价政策的重心放在围绕学生核心素养、个性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按照“教育自身发展的节奏”进行教育评价,有效规避教育评价政策的随意性等对教育发展造成的危害。

三是从政策的价值相关性来看,政府应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制定和完善教育评价的政策体系,科学规范高校自我评价与政府评价和社会第三方评价之间的关系。高校教育评价理应允许政府和社会等多方参与,逐步形成参与主体多元的教育评价新格局,确保各评价主体做出科学、合理、合乎现实需求的评价结论。

三、强化教育评价的文化认同

教育评价的文化认同作为文化认知的制度,是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的根基。形成教育评价的文化认同,一方面要强化教育评价的群体认同。政府、社会等应对教育评价达成共识,以此影响并引领社会群体的思想和价值取向,使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与教育评价改革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强化教育评价的群体认同,首先需要政府和社会等加大对教育评价价值的宣传力度,达成教育评价所需的群体共识,为教育评价发挥诊断改进功能提供认同性支撑。其次,要充分调动高校对教育评价改革建言献策的积极性,提升社会对教育评价的关切度和认同感。最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引导教育评价的舆论走向,全面、透彻地分析教育评价的价值和定位,为教育评价群体认同消除观念和制度障碍。

另一方面,要强化教育评价的自我认同。具体而言,一是高校要增强文化自信,树立自主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并内化为坚定信念,凸显自身的主体地位、发挥主体能力、实现主体价值;二是高校要秉持理性,坚定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促进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三是高校要实现文化自为,升华教育评价的自我认知,提升教育评价的文化行为品格,提高教育评价的价值认可度,优化教育评价的文化氛围。

四、完善教育评价的运行机制

教育评价的执行,离不开良好运行机制的“变应”。一要完善教育评价政策的激励机制。政府要深度推进教育评价的激励政策,使激励政策落地、落实、落细,扭转教育评价过程重视资源产出而忽略问题改进的倾向,切实消解教育评价过程中容易存在的 “激励不足”等机制性困境,充分关切被评价对象在评价周期内的改进和提高,强化教育评价的内生激励。

二要加强高校与政府和社会等的协同机制,避免评价政策之间出现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导致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这就需要充分厘清高校与政府和社会等在协同评价中的权责关系,避免权责混乱带来的评价低效、同质乃至矛盾化问题。同时,要促进高校与政府和社会等的互动,提升教育协同评价的信息畅通性和价值认同度,确保教育评价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统一而坚实的价值根基。此外,还要创新社会与高校协同评价的方式方法,释放教育评价的社会自适应力。

三要完善教育评价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强监管,避免政策执行部门在评价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和道德失信等问题,损害教育评价的权威性和各相关评价主体的公信力。一方面,要设置实施教育评价的专门机构,拟定教育评价的规章制度,探索高校、政府、社会等多方面的教育评价反馈机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确保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监督准入机制,科学审查其评价资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监督的目标、内容、方式等进行详细研制,增进外部监督的参与性与专业化。

“国势之强由于人,人材之成出于学。”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应回归教育初心,通过优化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环境,催生高校办学的内生动力,调动高校办学的积极性,发挥高校办学的创造性,最大潜能地推进“双一流”建设,让高校更好地完成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

(作者简介:张士强,济南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


作者:张士强

编辑:王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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