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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曝光一批校外培训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3 21:01 来源:烟台教育发布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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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烟台市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现选择部分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校外培训治理中,也请广大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升自律意识,规范办学,推动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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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韩某娜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福山区君山水14号楼东单元开展学科培训。2023年8月福山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办学、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2100元。

  2.烟台市芝罘区新行道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超出办学许可范围以非学科培训的名义开展学科培训,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未按规定缴入培训收费专用账户。2023年8月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9100元。

  3.芝罘区学文校外托管中心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芝罘区机场路207号-21-6开展学科培训。2023年8月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9600元。

  4.招远市韵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预先收取的部分培训服务费未按规定缴入培训收费专用账户。2023年8月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5.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优晟托管中心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文化东街银资大厦A座84号开展学科培训,该当事人在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立案调查期间依然未取得办学许可开展学科培训。2023年11月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27200元。

  6.海阳市智慧树托管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海阳市育才小学北门开展学科培训。2023年12月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办学、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取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编辑:周玉森

审核: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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