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所有幼儿园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通知》明确,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停园退费问题之外,《通知》明确,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因寒暑假等原因停园(班)的,同样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通知》要求,幼儿园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其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来源:济南日报)
编辑:白天
审核:冀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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