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下 教培机构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减”
发布时间:2021-09-24 14:34 来源:中国青年报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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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昆明某校外培训机构的多名员工反映,他们被公司解雇了,公司让他们签署一份“自愿离职证明”,不签就不发剩余工资。这令他们感到困惑,“我的劳动权益也被‘减’了吗?”

  教育部、人社部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双减”新政落地后,以学科培训为主体的校外培训机构有的进行裁员,有的宣布倒闭。在此过程中,如何维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值得关注。

  一位校外培训机构员工说,公司要求他们写离职证明,声明自愿离职,如果不写,公司就要暂缓发放工资。然而,有的员工写了证明,公司也没有如约发放工资。由于离职证明里写明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以及未支付的薪酬、费用”,公司答应发工资则是口头承诺,员工们认为自己被公司“套路”了。

  据记者了解,多家校外培训机构的员工在微博或贴吧上反映称被“自愿离职”,或岗位被调整,如从行政部门调去做销售,有些人难以胜任新岗位,无奈只能辞职。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潘丽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员工按照单位的要求提交了辞职信或签署了自愿离职相关证明,其结果将无法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的离职属于自动、主动辞职”。

  潘丽丽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被辞退,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但从前述员工的反映来看,他们的诉求只是要回当月的工资,这已是非常低的要求了。

  记者了解到,有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在减员、裁员过程中还是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某机构北京校区教师表示,该机构裁员从8月25日开始,全国范围内的教师有三四千人,因业务彻底关闭,这些教师将全部被裁员,均会获得N(工作年限)+1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一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副会长王旭明建议相关部门积极介入,多方施策,既坚定不移地落实党和政府的政策,又要与校外培训机构一起在国家政策和法规框架内妥善处理善后问题,包括员工的劳动补偿、转岗等,把工作做实做细,实现平稳过渡,确保员工合法权益。(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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