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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 “小学化”将有法律责任界定
发布时间:2019-04-26 09:56 来源:青岛日报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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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司法厅网站发布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旨在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幼儿、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意见稿共分八个章节,涉及幼儿园规划与建设、幼儿园管理、幼儿园教师、保育与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

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幼儿园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补建、改建、就近新建或者通过回收、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幼儿园建设不能满足入园需求的情况,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幼儿园或者幼儿班。

年满三周岁的幼儿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入园,也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申请入园。幼儿园因班额限制无法接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此外,意见稿对私自改变幼儿园性质和用途,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幼儿园经费,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等行为均作出具体的法律责任界定。


编辑:周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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