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为见义勇为的你送上“护身符”
发布时间:2020-09-02 14:15 来源:京法网事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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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一声吼哇

该出手时就出手

《好汉歌》中倡导的见义勇为精神

历来被中华民族所推崇

但近年来

“扶不扶”“救不救”引发热议

成为社会痛点

对此

《民法典》旗帜鲜明鼓励见义勇为

不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


案例假设

张三路遇李四正在偷窃王五的手机,上前制止时被李四推倒坐地,李四逃逸。站在一旁的王五突然心脏骤停,失去意识,张三忍着身体疼痛对王五实施紧急心肺复苏后,王五逐渐恢复意识,后张三、王五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张三尾椎骨骨折,王五因心肺复苏导致至肋骨断裂。那么问题来了,张三的损害由谁来承担?王五的损害又由谁承担呢?

见义勇为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个假设案例或许是许多人的困惑。放心,《民法典》给出了“护身符”。

《民法典》中的见义勇为“护身符”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张三为避免王五财物受损出手相助,其受伤系李四所致,李四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张三的损害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王五可给予适当补偿。但李四逃逸,为鼓励守望相助行为,兼顾各方利益,根据前述规定,王五作为受益人,若张三明确请求王五补偿,王五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规定在明确侵权人担责的同时,有效平衡见义勇为中的受害人与救助人利益,让见义勇为者的损害有所承担,从立法层面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保驾护航。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张三与王五之间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自愿在其心脏骤停的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其生命而为其进行心肺复苏,帮助恢复意识,符合此条规定中的自愿性、紧急性、利他性要求,对王五造成的损害系心肺复苏的风险性后果,法律免除其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又被称为“好人条款”,系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免责条款,为见义勇为者除去后顾之忧,让见义勇为作为公众内心的道德坚守,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

见义勇为的政府鼓励

除《民法典》规定外,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北京市曾出台《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见义勇为的确认、见义勇为基金和基金会、奖励和保护等进行规定。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法官提示:见义勇为亦需智为、留证

1.见义智为。《民法典》为见义勇为提供民事保障,但诸如“旱鸭子下河救人”等盲目行动的见义勇为方式,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所以,“勇为”亦需选取力所能及的方式方法“巧为”“智为”。倡导见义勇为,但不建议未成年人作出与自身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举动。

2.留存证据。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见义勇为时应尽可能保存证据,如对现场进行拍摄录像、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生纠纷,可用较有说服力的证据还原事实经过,消除误解。


编辑:冀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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