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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山东首次出台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08 17:55 来源:山东教育新闻网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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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正式印发。该文件是我省首次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对食堂收入管理、成本核算、内部控制、财务监督、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对长期困扰我省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几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规范食堂账户管理。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暂不能开设食堂账户的,上交学校经费账户或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管,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

2.明确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

3.严格控制结余。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转;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pdf


编辑:冀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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