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将“洋外教”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发布时间:2020-08-14 09:59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作者:张惠虹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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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对外籍教师的需求越来越大。聘任外籍教师已经由传统的聘请少数外国专家,拓展到各个层次、类型教育机构普遍实施的行为,管理对象与范畴发生重大变化,也出现一些新的突出问题。

有数据显示,很多在中国从事教育行业的外国人不具有外教资格、不持有工作签证。合法合规的外教数量明显供不应求,外教行业呈现出鱼龙混杂的乱象。如,有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外教资质属于“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有的聘用留学生当“临时工”,甚至“长着洋面孔,就能当外教”,对外教资历不进行任何审核,以致在国外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摇身一变成为金牌外教,关于外教猥亵学生、吸毒等负面新闻也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重拳出击整治“外教乱象”,成为社会的强烈呼声。

近日,教育部会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研究制定《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制定,有望堵上监管漏洞,将外教的聘任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一是监管对象全覆盖。我国现行教师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可见外教并不在教师法适用范围内,外籍教师包括哪些人员,对这个群体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个政策模糊区域。此次《办法》开宗明义,界定了外籍教师的概念,“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其中教育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在补充规定中,明确高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线上培训机构也参照执行。可以说《办法》对外教范围的规定,涵盖了外教的各种类型,实现了对象全覆盖、监管无死角。

二是监管部门全联动。外教的聘任和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分属教育行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外事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部门。外教乱象治理难的症结,很大因素在于各部门单打独斗、分段管理,只是掌握本部门所管辖事权下的外籍人员和涉外机构的相关信息,缺乏协调联动机制,难以对外籍人员的行动轨迹进行完整呈现,更无从谈起互相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办法》针对这一难点,首先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外教的统筹监管,外事、科技、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教相应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工作;同时,还尝试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如,建立外教信息共享机制。科技行政部门把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教师信息实时推送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则把从业禁止的外籍教师名单实时推送给科技行政部门。再如,建立违法线索互通工作机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教育机构有聘任外籍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情形的,应当查验其是否具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和外籍教师备案号码,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而科技部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教育机构违法聘任外籍人员,或者外籍教师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也需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查处结果。

三是监管流程全链条。《办法》从设立从业门槛、严格工作许可、规范聘任行为、加强岗位培训、严格考核监督、完善奖惩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流程监管。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将建立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外教的诚信记录和失信记录都将记录在案,对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信用记录良好的外教,在获得许可、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而如外教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吸毒、性侵害等行为的,不仅记录在案,更实行从业禁止,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防止“黑外教”和“毒外教”流入教育行业。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育部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

转自《中国教育报》 作者:张惠虹


作者:张惠虹

编辑: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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