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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修订 共分四类不达标限期整改
发布时间:2022-12-22 09:15 来源:山东教育新闻网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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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依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等政策法规,对《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鲁教基发〔2018〕5号)进行修订完善。

  根据分类认定标准,将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评估细则》满分为1000分,其中三类幼儿园需达到600分。600分以下的,要限期整改,重新申报分类认定。省级示范幼儿园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5年。一类及以下幼儿园每1—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5年。

  分类认定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员会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3—6岁儿童并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均须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认定要求

  将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

  《认定标准》(见附件1)是各类幼儿园必须达到的底线标准,向社会和家长公布。《评估细则》(见附件2)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定评估的依据。《评估细则》满分为1000分。省级示范幼儿园,需达到900分以上;一类幼儿园,需达到800—899分;二类幼儿园,需达到700—799分;三类幼儿园,需达到600—699分。600分以下的,要限期整改,重新申报分类认定。

  幼儿园申报类别,在达到《认定标准》后,还需达到《评估细则》相应的分数要求。

  分类认定程序

  省级示范幼儿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一类幼儿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

  (一)幼儿园自评。

  幼儿园对照《认定标准》《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达到《认定标准》相应类别要求,并达到《评估细则》相应分数,才能申报相应类别。

  (二)分类评估认定。

  1.二类、三类幼儿园评估认定。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认定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达到二类、三类标准的,予以通过;达不到《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规定的标准Ⅲ的三类幼儿园,要逐步进行改建和扩建,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尽快达到标准Ⅲ;达不到三类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

  2.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申请一类幼儿园认定,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评的基础上,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认定报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幼儿园进行评估。

  3.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认定。申请省级示范幼儿园认定,在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初评的基础上,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认定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三)实行信息公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通过认定的幼儿园进行公布,及时书面报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各类幼儿园园牌式样,幼儿园园牌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作。幼儿园要将园牌、《认定标准》、收费标准等悬挂于大门明显处,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实施动态管理

  (一)确定分类认定时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分年度对原有幼儿园重新进行类别评估认定。新建幼儿园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幼儿园在相应类别满2年后才能申请上一级类别。

  (二)建立定期复评和抽查制度。

  省级示范幼儿园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5年。一类及以下幼儿园每1—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5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复评或抽检,对办园水平下降或者办园不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降低类别,同时调整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园资格。

  (三)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按照幼儿园分类准入、分类管理、分类收费、优质优价的原则,统一收费项目,明确收费管理方式和权限,规范收费标准管理,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附件:

      1.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2022年版).docx

      2.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2022年版).docx


编辑:王煜玲

审核:周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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