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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发布时间:2026-10-06 10:43 来源:山东省人大官方网站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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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公告,《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将《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6日。

  《条例(草案)》提出: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开展田径、游泳、体操、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射击、举重、武术、水上、冰雪运动等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引导和帮助学生至少掌握一项体育运动技能。鼓励学校开发、实施具有地域文化和学校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校本课程。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性开展班级、年级体育赛事活动。鼓励学校利用学生假期、公休日或者课余时间开展校际、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组建学校运动队,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并保障学生运动员充足的训练时间和必要的训练场地设施。鼓励学校加强残疾学生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培养残疾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学生参加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训练和竞赛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运动伤害风险教育,完善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编辑:周玉森

审核:孙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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