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办法》明确,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办法》要求,学校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不得以防止发生学校安全事故为由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指导。
《办法》还明确,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限制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侮辱、恐吓教职员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或者酒后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作者:陈晓东 张磊
编辑: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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