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大以来,为缓解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带来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山东省坚持把职业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立足地方实际,系统谋划,取得一系列新的显著成效。新时期,为进一步配合山东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集中本省立法、资源、人才优势,突出本省职业教育发展特色,山东省将启动《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弥补上位法的空白,提升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背景下,“以人为本”的立法取向,是《条例》修订的根本动因。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紧密、与就业和民生关系最直接的教育类型,在立法取向上,需要充分考虑职业教育对个体发展的价值,并通过立法手段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是《条例》修订的根本动因。
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背景下,生产技术演进和组织方式的变化,是《条例》修订直接动因。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2000年12月《条例》制定时,我国生产技术发展正处在以人机互动为基础的机械化技术阶段,而今已进入到以信息化发展为特征的自动化技术和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交叉发展阶段。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倒逼职业教育提质增效、加速发展,是《条例》修订直接动因。
《条例》出台十九年来,为山东省职业教育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条例》中的许多内容已经与当前山东省职业教育蓬勃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与山东省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不相适应,与山东省建设国家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两区建设”不相适应,与山东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低建设不相适应。在山东全省上下努力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背景下,迫切要求通过《条例》修订,破处体制机制障碍,发挥职业教育在立德树人、产教融合、创新创业等领域的独特优势,构建既具山东特色,又具有样板和标杆作用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以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为依托,完善《条例》基本框架体系,提升山东省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12月5日教育部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新《职业教育法》未出台之前,《条例》的修订应当在《草案》的内容框架下,吸收借鉴上海、广州地方立法经验,结合山东省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完善《条例》基本框架体系,明确权利边界,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法治化、受教育者权利保障、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中高本职贯通衔接、职业教育证书制度、职业教育评价、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合作、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等方面寻求立法突破,提升山东省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山东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对山东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以此为契机进行《条例》的修订,也必将为其他地方立法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为推动全国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提供范式。
作者:滨州职业学院 张波
编辑:冀春鑫